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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转让 将影响周边商品房成交量

2011-9-23 19:20:48  来源:十房网  阅读:1253次 字体:

    十房网讯(解放日报)近日颁布的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7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一厅将是动迁房主要房型。一旦动迁安置房到期正式向市场开放,将影响周边的商品房成交量价。

    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重大工程和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为了增加供给,此前上海曾将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的交易期限从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期满5年缩短至3年。此次,《办法》强调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是为了确保动迁房的保障功能“不变味”。

    据了解,目前本市动迁房分为城镇动迁安置房和农民动迁安置房,绝大部分分布在外环外区域。截至去年,本市城镇安置基地的动迁房套均面积小于90平方米。在明确动迁安置房到期可上市交易后,市场上曾出现动迁安置房涨价现象,个别房源涨幅甚至达到30%。此次《办法》首度对动迁房的套均面积进行了明确,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一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一室一厅或两室户。这一调整使得动迁安置房未来到期上市时将集中增加中小户型商品房供给,或对周边商品房成交量价形成一定影响。

    在动迁房收储方面,《办法》首度明确了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即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供应价格则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和财务成本等组成,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明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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