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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9-25 9:56:08  阅读:1159次 字体:





浏政发〔2013〕17号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步伐,推进“美丽浏阳、幸福家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br>&nbsp;&nbsp; 一、拓展投资领域(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由市发改局、工商局负责)<br>&nbsp;&nbsp; (二)鼓励参与市政建设管理。城镇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卫生保洁、园林养护等设施建设和服务,新建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在确保符合政府确定的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引民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由市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城建集团负责)<br>&nbsp;&nbsp; (三)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快土地流转步伐,鼓励和支持土地向经营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集中,发展规模农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高效品牌农业和观光农业,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由市农办、农业局负责)<br>&nbsp;&nbsp; (四)鼓励参与旅游开发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依法通过林地流转方式利用山水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支持民营旅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经营。支持发展工业生态旅游,建设企业文化长廊、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区,并将其纳入市内旅游线路。(由市旅游局、文体广电局、国土局、林业局、工信局负责)<br>&nbsp;&nbsp; (五)鼓励投资医疗健康服务业。进一步落实医改政策,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标准,启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健康服务业。加快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社保定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同等对待政策。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高端医疗、康复保健等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由市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六)鼓励参与兴办教育事业。落实和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招生就业、学生待遇、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资助政策、教师职称评聘晋级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由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七)鼓励参与发展文化体育产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等等。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由市文体广电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二、放宽经营条件<br>&nbsp;&nbsp; (八)民间投资主体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高危、重污染行业外,均可办理市场准入登记,并可依申请或行业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经营范围。(由市工商局负责)<br>&nbsp;&nbsp; (九)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内缴足出资的民营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一年。(由市工商局负责)<br>&nbsp;&nbsp; (十)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为高校毕业生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承诺制。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供验资报告,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期限可以为2—5年。(由市工商局负责)<br>&nbsp;&nbsp; (十一)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在不改变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沿用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许可及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转为企业,实现延续经营。(由市工商局负责)<br>&nbsp;&nbsp; (十二)规范前置许可事项。试行“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规则,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由市工商局负责)三、强化用地支持(十三)搞好土地供应。积极争取用地指标,盘活存量土地,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用地需求。(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br>&nbsp;&nbsp; (十四)放宽土地使用条件。对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对于湖南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成本的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十五)理顺原有企业用地关系。原有企业扩大规模,无土地发展空间的,允许其到园区重新建厂或租赁标准厂房,并享受园区优惠政策。有土地发展空间的,优先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市国土局负责)四、拓宽融资渠道(十六)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优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和帮助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对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进行二次改制,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拟上市企业按《浏阳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浏政发〔2013〕4号)给予企业奖励。(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br>&nbsp;&nbsp;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进驻浏阳。新引进和新举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并按市政府确定的考核办法予以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税收征缴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由市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人民银行浏阳支行负责)<br>&nbsp;&nbsp;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放贷规模。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民间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对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为民营经济提供及时有效、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由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浏阳支行负责)<br>&nbsp;&nbsp; (十九)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引进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服务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对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br>&nbsp;&nbsp; (二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健全产权登记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支持民营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抵押融资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上述物权发放抵押贷款和开展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由市农办、国土局、林业局、住房保障局、人民银行浏阳支行负责)<br>&nbsp;&nbsp; (二十一)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规范评估、担保、抵(质)押、产权确认等方面的收费政策和收费行为,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着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制定并发布本市年度商品房价格指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首次房产评估报告和当年商品房价格指数自行评估,减少重复评估费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由市发改局、统计局、住房保障局、人民银行浏阳支行负责)五、加强人才引进培养<br>&nbsp;&nbsp; (二十二)加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配套服务,企业创立初期除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外,场所租赁和物业费用可按年度顺延支付。(由市商务局、人社局、科技局、创业富民办负责)<br>&nbsp;&nbsp; (二十三)鼓励高层次人才进驻浏阳。开展企业人才引进活动,对省级及以上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正高职称专家到民营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市财政专项补助5万元,分两年补助到位。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中评选一批优秀人才,营造重视人才的良好氛围。(由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二十四)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从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成长性企业中选拔一批培养对象,定期参加“浏阳市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班”,重点围绕企业战略、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课题进行专题研修,提升企业家素质。成立“青年企业家人才协会”,为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提供服务。(由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工信局、工商联负责)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二十五)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市域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性固定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以设备投资增值税发票金额核算),除执行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外,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后第一年缴纳税收比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当年应缴税收增加的,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10%奖励,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励。本项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二十六)支持企业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信局负责)<br>&nbsp;&nbsp; (二十七)奖扶新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微型企业的,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现有工业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当年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其正常投产后第2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由市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br>&nbsp;&nbsp; (二十八)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年内获得国家、省技术中心及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技术创新项目的,除享受上级专项奖励外,从获取认证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的10%奖励企业,本项奖励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扶持,财政部门在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将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信局、科技局、花炮局、财政局等单位负责)<br>&nbsp;&nbsp; (二十九)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建立和完善以纳税增量(与上年度应缴税收比较)和就业增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本级财政奖扶专项资金拨付办法,实行公开透明、有序竞争、规范操作的财政奖扶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以优异实绩争取各级财政专项奖扶资金。本级财政专项奖扶资金年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予同一企业奖励扶持。正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级财政奖扶政策。实施本意见所需的财政资金在各行业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落户经济开发区和专业产业园的,按园区政策兑现奖励。(由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花炮局等单位负责)七、优化发展环境<br>&nbsp;&nbsp; (三十)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清理审批文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审批收费,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及时清理与省、市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凡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协助指导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市监察局、编办、法制办、政务中心、工信局负责)<br>&nbsp;&nbsp; (三十一)规范执法监管。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对新设立的企业,除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商业欺诈等方面的行为外,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三年内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检查,为创业者营造安心创业的发展氛围。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滥质滥价、偷逃税收、强揽工程、强装强卸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产权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变卖企业货物和财产。加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相关问题。(由市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br>&nbsp;&nbsp; (三十二)严格收费管理。积极清理规范涉及民营业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含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由市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br>&nbsp;&nbsp; (三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与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市委宣传部、浏阳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负责)八、加强组织领导<br>&nbsp;&nbsp; (三十四)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市工商联会同市财源办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专项考核办法,建立重点产业、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由市工商联、财源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br>&nbsp;&nbsp; (三十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充实加强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力量,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预测和分析,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市统计局、发改局、监察局负责)<br>&nbsp;&nbsp; (三十六)强化绩效考核。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修订有关政策和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由市工商联、绩效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财源办负责)九、附则(三十七)本意见奖励扶持方面的政策不适用于涉房地产类企业。<br>&nbsp;&nbsp; (三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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