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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产权证号出现两本房产证 不知情的房屋买卖?

2019-1-10 21:49:02  来源:www.0731cfw.com  作者:长沙厂房网  阅读:543次 字体:
摘要:与此同时,曾山私下转卖共有房屋,宋军等人提交涉嫌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在江西万载县,出现了一件怪事:同样一套房子,同一产权证号,出现了两本房产证,分属不同的产权人。

手持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居民汪红(化名)试图查阅原始房屋权属档案,却被告知“不存在”;而另一个房产证持有人宋军等,则顺利获取了该套房658万余元的补偿款。此次补偿,后续牵出了万载房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材料审查、行政审批、登记发证等环节的乱象。

对此,万载县房地产管理局相关人士证实,确实存在同一产权证号出现两个权属人、两本房产证(复印件)的情况,且两者都是真实存在的。至于汪红房屋权属原始档案的去向,他们也不甚清楚。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不知情的房屋买卖?

为了讨回夫妻共有的房产,汪红不惜和前夫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8年2月说起。

据汪红介绍,去年2月初,万载县城区启动棚户区片区改造。当得知“万锦家园”楼盘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时,她立即联系前夫曾山(化名),让他做好与拆迁部门的对接工作,曾山满口答应下来。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万锦家园”楼盘建成销售,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环城北路47号,开发商为万载县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总共2栋楼房。汪红称,她与曾山共有该楼盘第2栋的一个店面,建筑面积为265.08平方米。

随着时间的推移,汪红发现,2栋建筑已被拆除,但是,拆迁部门和曾山仍未通知其签字拆除房屋。后经多方打听,汪红得到了一个消息:此次拆迁,该店面已补偿到位,宋军等人获658.9058万元补偿款。

宋军是谁?这是怎么一回事?百般追问之下,曾山向汪红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受访时,曾山向新法制报记者坦言,早在2015年,他瞒着汪红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了宋军等人。

由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显示,2015年1月8日,买方为宋军,卖方为曾山。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店面建筑面积为265.08平方米,售价4980元/平方米,总价为132万元,所有过户费用由宋军承担。

后来,由于宋军未及时支付完购房款,2016年1月31日,当事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个《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宋军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向曾山支付7万元购房款,剩余11.76万元购房款应在2016年2月6日之前支付。此后,宋军如期履约完成交易,并拿到了房产证。

“这个二手房交易,我没到场没签字,是非法无效的交易。”汪红称,她与曾山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于上述店面,两人还约定,将共有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为此,在离婚时,汪红未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

让汪红没想到的是,这个决定,后来会让她陷入纠纷之中。

对于这一点,曾山坦言,这些合同都是真实存在的。由于当时亟须用钱,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他将原本留给孩子的房子偷偷转卖给了宋军等人,所得购房款已经花完了。

另有一份蹊跷的购房合同

之所以笃定曾山私下转卖该房产无效,是因为汪红手上持有一份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她依法享有该店面的所有权。

手拿几份合同,汪红介绍称,2008年2月28日,曾山与万载县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为73.67万余元。在交纳一系列办证材料后,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顺利通过备案,万载县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证。不过,当时由于拖欠购房税费,房管部门未发放房产证,汪红仅拿到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在这份房产证(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复印件上写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曾山(属夫妻共有),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建筑面积为265.08平方米。同时,产权证上加盖了“万载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屋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同一产权证号,万载县房管局却提供了另外一本房产证。这份房产证(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与曾山汪红所持的房产证证号如出一辙,只是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秋萍(宋军前妻),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建筑面积为265.08平方米。同样,产权证上也加盖了“万载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屋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万载县房地产档案室还提供了一份该套房屋权属档案(与原件一致),证明李秋萍是合法取得房产证。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该档案显示,2010年5月30日,李秋萍与万载县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顺利通过万载县房管局备案,遂下发房产证。

“2008年至2015年,房子一直在我们名下,李秋萍怎么可能在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汪红质疑道,“2015年1月8日,买方宋军才从曾山处购买该房子,李秋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来的?”

作为上述合同的签订人,万载县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新龙称,事情复杂且已经过了多年,他记不清了。不过,张新龙称,2015年1月8日,宋军确实从曾山处协议购买了该房屋。“这是真实的,当时我是担保方。”张新龙如是说。

汪红质疑,莫名多出来的购房合同,这背后是否存在失职,甚至渎职?

1月4日下午,记者亮明身份,试图了解有关情况。然而,宋军一听是记者,迅速挂断电话。而后,记者多次拨打电话被挂断。

“失踪”的房屋权属原始档案

在万载县房产交易所,该所所长陈庆文查阅房屋权属档案后表示,“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房屋登记在李秋萍名下,没有查询到任何有关“曾山”的房屋权属原始档案。

万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李包发则称:“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房屋并未发生过转移登记。由于中心成立不久,档案仍在房管局,建议记者找万载县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具体情况。

对此,万载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唐任峰介绍称,同一产权证号确实出现了两个权属人、两本房产证,且两者都是真实存在的。究其原因,2013年,曾山递交申领房产证等材料,经严格审核合同备案后,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了房产证(“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由于曾山拖欠税费未缴纳,该局暂扣了该房产证未予发放。后来,曾山将该房转卖至宋军等人,遂为其办理了产权证。

那么,这是一手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交易?2008年至2015年,房子一直在曾山名下,李秋萍于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又是如何通过备案的?对此,唐任峰回应称,事情的具体情况,他知之甚少,建议记者找该局开发办主任叶洪询问。

而受访时,叶洪亦未就此作出正面回应。关于当时曾山房屋权属原始档案今在何处,叶洪称“不清楚”。

当地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在上述纠纷中,房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材料审查、行政审批、登记发证等环节存在漏洞。“这不是一个环节出了纰漏,是多个环节。”

采访中,记者试图联系万载县房管局时任(2010年10月至2017年6月)局长贺立新了解情况,唐任峰回应称,贺立新已“落马”。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5月10日,据万载县纪委监委消息,时任万载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贺立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18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指控:被告人贺立新在担任万载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县房屋征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律师:办证程序错误可追责

对此,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永强律师分析称,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以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四个环节。既然曾山通过了申请登记、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层层审核,该房屋记载于曾山名下(“房权证AS字第021819号”),并办理了产权证,具备法律效力。仅仅因为权利人拖欠税费,房管部门扣留产权证,并不影响曾山夫妇为共有产权人的法律事实。

黄勇强进一步介绍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即便可以转让,应该先注销曾山房产证并公示,退还申请原始材料,转入二手房交易,缴纳税费再颁证。由此可见,房管部门存在办证程序错误,涉嫌违法行政。

与此同时,曾山私下转卖共有房屋,宋军等人提交涉嫌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唐任峰告诉记者,目前,万载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已介入调查此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汪红将曾山、宋军等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返还房屋拆迁后政府补偿费用329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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